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1號原告 黃彥霏 訴訟代理人 蕭芳芳 律師被告 吳昇耀 被告 林玉雯 共同 李泰宏 律師訴訟代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併指定民國107年02月27日(星期二)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續行公開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2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兆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13日
書記官戴嘉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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