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8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852號原告 魏福興
魏隆城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清漢 律師複代理人 趙俊翔 律師被告立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淞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5月5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33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9年4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4月1日
書記官劉亭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