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21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丁○○律師
丙○○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撤銷贈與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68,34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53元,故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爰為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2日
民二庭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2日
書記官林柑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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