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婚字第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婚字第326號原告 胡雅文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劉惟鳳 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瑞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22日
書記官鄭國銘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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