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聲字第99號
聲 請 人 周明志
相 對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代 理 人 方一姍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仟伍佰肆拾伍元
。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
,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經本院於民
國103年6月19日103年度板簡字第663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
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負擔訴訟費用。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主文
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8月5日
書記官莊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