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1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1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195號原告 顏淑勤 被告 吳逸蓁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金訴字第82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宏
法官陳秀慧法官陳紹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儀珊中華民國109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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