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31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貴禧上列被告所涉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之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1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宗航
法官李昆儒法官朱貴蘭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19日
書記官邱仲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