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355號聲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薛聖耀 上列聲請人對於相對人 馮如慧 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
㈡補相對人馮如慧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聲請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