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58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585號聲請人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孫慶餘 代理人 黃玉茹
連根佑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4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智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書記官羅敬惟┌──────────────────────────────────┐│附表:107年度除字第58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永慶房屋仲介股│兆豐國際│106年10月3日│10,000元│PH0000000│││份有限公司孫│商業銀行││││││慶餘│大安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