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附民字第2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2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風化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丙○○被告甲○○
樓之14乙○○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本院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七0六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程暉
法官賴秀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華瓊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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