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催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催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催字第47號聲請人勝憬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鎮綱 上列當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十日所為之公示催告,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中關於附表之記載,應更正為如后所示之附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條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公示催告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2年6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附表:(更正)112年度司催字第00004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勝憬開發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忠孝路分行111年11月29日229,000元Q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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