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1年度士小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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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小字第192號

原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張奕涵

被告 黃錦源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3月24日下午3時20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黃雅君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歷審裁判

  • 士林簡易庭 111 年度 士小 字第 192 號裁定(111.02.21)[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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