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1年度士小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士小字第192號原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張奕涵 被告 黃錦源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3月24日下午3時20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黃雅君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書記官 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