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3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3號聲請人 歐陽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46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2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2月16日
民事第九庭法官梁夢迪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1年2月16日
書記官石勝尹附表:111年度除字第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1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11,0002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11,0003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11,0004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11,0005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11,0006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11,0007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11,0008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11,0009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11,00010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11,00011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11,00012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11,00013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11,00014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11,00015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11,00016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11,00017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11,00018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11,00019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11,00020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11,00021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1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