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85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8565號債權人 劉佳玲 債務人山寬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張和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貳拾壹萬肆仟貳佰元,及其中㈠新台幣肆拾伍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肆拾伍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㈢新台幣壹拾陸萬肆仟貳佰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㈣新台幣壹拾伍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9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