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0年度鳳補字第41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鳳補字第410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文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大乾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86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5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藍雅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毓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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