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78號原告藝匠家室內裝修工程行法定代理人 彭武璽 上列原告與被告 敖國鋒 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萬8,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2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2月13日
書記官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