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附民上字第1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2年度附民上字第177號上訴人 廖秀芬 被上訴人 陳惠美 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詐欺提起附.訴事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3月22日第一審判決(101年度附民字第36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原審判決以被上訴人即被告被訴詐欺案件,業已諭知被上訴人無罪在案(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1960號),乃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茲據上訴人即原告提起本件上訴,惟本院就被上訴人被訴詐欺案件,仍維持第一審無罪之判決而駁回檢察官之上訴(本院102年度上易字第621號),則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之上訴,自亦無理由,應予駁回上訴。
二、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2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靜芬
法官黃小琴法官王邁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金珍華中華民國102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