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27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2779號聲請人 賴正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戴健榕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聲請人最新戶籍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10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27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2779號聲請人 賴正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戴健榕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聲請人最新戶籍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10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