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44號附民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告訴代理人 曾自強 被告 許碧貞 上列被告許碧貞因偽造文書等案附帶民訴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楊台清
法官羅立德法官葉藍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芝凌中華民國10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