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5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5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539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債務人 羅秋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叁拾陸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借款人羅秋容於104年1月簽立住宅貸款契約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36萬元,約定借款期間20年,前2年按月付息,第3年起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率依照住宅貸款契約第四條之約定,目前為年息2.15%,如有一期未履行時,即視為全部到期。並自到期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料債務人於民國104年11月20日起,即未依約定償還借款本息,尚欠本金2,360,000元暨利息與違約金,屢經催討無效,依約喪失期限利益,即應視為全部到期。然經聲請人催告清理,迄未蒙置理。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2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倘債務人為公司行號,則應提出最新之公司登記事項卡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待提出後俟送達合法則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無庸聲請,倘未提出上開資料則不予核發確定証明書。
四、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中華民國105年2月24日
書記官樂嘉威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