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侵上訴字第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侵上訴字第123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鴻育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簡松柏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11月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就上訴人黃鴻育部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連發
法官洪榮家法官何秀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翁心欣中華民國112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