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86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妨害自由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2年11月14日犯刑法277條第1項、第302條第1項、第305條之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在案,有本院93年度訴字第174號判決書附卷可稽,受刑人對該案聲請減刑。惟查受刑人所犯上揭罪名,經宣告逾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第15款規定,不在得予減刑之列,受刑人聲請減刑,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曾宗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沈茜庭中華民國96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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