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103號聲請人 紀倍宗 聲請人 沈月卿 相對人 柯建宏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101年9月28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6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約定債務清償日期為民國101年12月28日,利息、違約金均按契約之約定計算,並於民國101年10月2日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1件、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2件、土地登記簿謄本1件、本票影本1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3月6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表:102年度司拍字第103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市○區○段│等則│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高雄│林園│潭頭│14│2093│旱│││5,017.00│12分之1│││1││││││││││││└─┴───┴────┴────┴────┴────────┴─┴──┴──┴──────┴─────────┴──────┘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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