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364號原告 王裕淵 上列原告與被告天宇微機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薪資新臺幣(下同)113萬4,024元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
286元,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2分之1,原告應先繳納第一審裁判費6,143元。又原告請求被告返還代墊款項178萬8,655元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8,721元。是本件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合計2萬4,8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15日
民事庭法官周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15日
書記官吳月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