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7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7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741號聲請人 林國醫 即被告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搶奪案件(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80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已找其配偶籌措現金,聲請人日後將遵期到庭,為此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二、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刑法第325條之搶奪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此亦為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所明定。復按聲請停止羈押,除有同法第114條各款所列情形之一不得駁回者外,准許與否,該管法院有自由裁量之權(最高法院46年臺抗字第21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被告因搶奪等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向本
院提起公訴,經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8日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5條第1項之搶奪罪罪嫌重大,且被告在短短
2日內,於日間連續搶奪被害人2人之包包等情,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
1第1項第6款所定情形,裁定自該日起予以羈押在案。㈡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雖坦承犯行,然酌諸被告前
於104年間因搶奪案件,經本院於105年1月29日判決有期徒刑6月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稽。而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雖均坦承本件搶奪犯行,然本院裁定羈押被告之理由,係認被告涉犯搶奪罪嫌重大,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6款所定情形,有羈押必要,裁定予以羈押,並非認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所定羈押事由存在,而裁定予以羈押。是聲請意旨所指被告坦承犯行,無逃亡之虞而請求具保停止羈押云云,與本院據以羈押被告之上開原因間,並無直接關連,被告此部分之具保理由,委無可採。
㈢總此,本院審酌被告在短短2日內先後為本件2次搶奪犯行
,於13個月內亦有搶奪前科,再犯可能性極高,衡諸確保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本院認被告上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而使之消滅,被告所持前揭聲請理由,與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是否消滅無涉。此外,復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列各款情形,故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1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鈴香
法官吳金玫法官許凱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書慶中華民國105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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