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14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45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美慧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11年度聲沒字第1564號、110年度毒偵字第90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亦有明定。
三、本院之判斷: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附表所示鑑定單位驗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而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除鑑驗用罄外,應連同難以與毒品析離之外包裝袋,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葉作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希潔中華民國111年12月22日附表:
物品名稱數量重量(公克)毒品成分鑑定單位證據資料白色透明結晶1包含袋毛重:0.35淨重:0.191鑑驗取用:0.003剩餘淨重:0.188檢出甲基安非他命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簡美慧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被採尿人尿液暨毒品真實姓名與編號表(毒品編號:DK-0000000)、扣押物品照片、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桃園地檢110年度毒偵字第9043號不起訴處分書附件:檢察官聲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