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催字第6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催字第605號聲請人立晟電子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美惠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表明聲請人之正確法定代理人姓名,並由該法定代理人於聲請狀簽名或蓋章。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3年11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催字第6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催字第605號聲請人立晟電子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美惠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表明聲請人之正確法定代理人姓名,並由該法定代理人於聲請狀簽名或蓋章。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3年11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