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67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屏東榮民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吳東霖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李沛庭 、 李晏晴 、 李建億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繼承人 李清風 之繼承系統表(含第一、二、三順位之繼承人)。
二、按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第2項定有明文。故請確認是否更正聲請狀請求標的及其數量為「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清風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債權人新臺幣11,97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於繼承被繼承人李清風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