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小字第3632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9月18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柒仟叁佰捌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伍
萬陸仟叁佰玖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清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於法不合,得逕予駁回,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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