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簡字第982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黃水鎮
複代理人  廖俱成
被   告  林昱葶
       林正治
       蕭惠珍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雄簡字第982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00年6月14日下午2時36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21
日下午5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宜璇
  書 記 官 廖佳玲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伍萬壹仟捌佰貳拾肆元,及自民
國九十九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
六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柒佰陸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借款人即被告林昱葶就讀樹德科技大學時,邀同被
告林正治、蕭惠珍為連帶保證人,向伊借款並簽定就學貸款
放款借據1紙及撥款通知書6紙,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
完成或服完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開始攤還本息,若未依約還
款時,除依借款利率計付利息外,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
約金。詎被告自民國99年5月2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致
積欠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付之事
實,業據其提出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放款借據、就學貸款
申請撥款通知書、利率資料等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
告3人經合法通知均未到場爭執,本院依據調查證據之結果
,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6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廖佳玲
法官李宜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6月21日
書記官廖佳玲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2,760元
合計2,7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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