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0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004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育豊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100年度執聲字第767號,偵查案號:99年度偵字第52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HELLOKITTY」商標女童裝T恤拾柒件,沒收之。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又按犯商標法第81條、第8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同法第83條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張育豊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於民國99年7月2日以竹市警三分偵字第990020278號)刑事案件報告書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5263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99年8月6日確定。惟本案尚扣得被告所有仿冒服飾17件,為被告犯罪所用之物,爰依首開法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被告張育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5263號為緩起訴處分等情,有該案號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查。而本件扣案之仿冒「HELLOKITTY」商標女童裝T恤17件(保管字號:99年度保字第1033號,扣押物品清單見99年度偵字第5263號偵查卷第27頁),為被告張育豊犯商標法第82條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所用之物乙節,業據被告供承無訛(見同上偵查卷第29至30頁),是該物品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依商標法第83條規定沒收之,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毓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書記官陳美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