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21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 樊資璧 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042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扣除起訴時已繳之500元,本件尚應補繳不足之第一審裁判費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謝長志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錢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