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01號聲請人 盛寶璉 相對人 黃嘉明 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聲請再審事件(100年度聲再字第7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鈞院法官黃峻隆曾參與民國100年5月9日鈞院100年度再簡上字第1號前審之裁判,該裁判包庇造假欺騙,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平等權及訴訟權,黃法官又參與鈞院100年度聲再字第7號聲請再審事件之審判,未自行迴避,於法不合,爰具狀聲請黃法官迴避等語。
二、按法官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七、法官曾參與該訴訟事件之前審裁判或仲裁者,民事訴訟法第32條第7款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所提本院100年度聲再字第7號聲請再審事件,係對本院100年度聲再字第5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而為之。是本院100年度再簡上字第1號判決,並非本院100年度聲再字第7號案件之前審裁判,自無民事訴訟法第32條第7款所定法官應自行迴避之事由。準此,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9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顏世傑
法官洪挺梧法官陳宗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1月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