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41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41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412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益智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7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益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張益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5年9月,於民國101年11月30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執行中,茲因上列受刑人於105年11月7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
102年度聲字第354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2月確定;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233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上開案件接續執行(合計有期徒刑5年9月)。受刑人於101年11月30日因上開案件入監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05年11月7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而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7年5月6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8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7年2月11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5年11月7日法授矯字第1050180645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蔣彥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舒涵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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