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5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5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558號聲請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善忠 非訟代理人 吳佩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味 (即 謝旺穎 之繼承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經查陳味已拋棄繼承權,故請於30日內補正被繼承人謝旺穎之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為何人?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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