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66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6605號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務人 林銘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貳萬柒仟參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二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