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建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建字第15號原告 賴彥志 被告 王蔭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程序,並指定民國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辯論程序。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8年10月30日辯論程序終結後,因仍有調查事實之必要,依前揭規定,再行辯論程序。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麗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日
書記官謝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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