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救字第6號
聲請人 鄭進興
代理人 吳國輝 律師(法扶律師)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鄭淑媛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著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北分會申訴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審查表及申請書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北分會專用委任狀及資力審查表
影本各一份以為釋明,聲請訴訟救助,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有不當得利及侵權行為為由提起給付之訴,非顯無勝訴之望,有本院111年度板簡字第435號卷可稽,核本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王昱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