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66號
原告 黃寶慶
被告 黃鋒斌
上列被告因本院一一四年度簡字第一○二七號家暴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6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陳威龍
法官黃俊偉
法官鄭雅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佩玉
中華民國114年3月2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66號
原告 黃寶慶
被告 黃鋒斌
上列被告因本院一一四年度簡字第一○二七號家暴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6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陳威龍
法官黃俊偉
法官鄭雅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佩玉
中華民國114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