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5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上訴字第15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上訴字第1518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牧學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牧學羈押期間,自民國一0五年九月二十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李牧學前經本院認為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
1項詐欺取財罪、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5年6月27日執行羈押,至105年9月26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經訊問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5年9月27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12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李麗玲
法官吳麗英法官賴邦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游玉玲中華民國105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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