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2年度秩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2年秩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102年度秩字第1號移送機關連江縣警察局被移送人 王宜宏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以中華民國102年5月9日連警社維字第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宜宏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壹萬捌仟元。
扣案之吸食用強力膠塑膠袋壹包沒入。
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2年5月1日12時40分。
(二)地點:連江縣北竿鄉塘岐村迎賓館前。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工業接著劑(俗稱強力膠,下稱強力膠)。
二、本件被移送人對其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之犯行坦承不諱,自承:伊有於上開時地,吸食強力膠,並為警當場查獲等語,有被移送人於警詢中之自白,此外並有連江縣警察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被移送人所有供吸食迷幻物品之強力膠塑膠袋1包在卷可憑,故本件被移送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洵堪認定。
三、扣案之吸食用強力膠塑膠袋1包係被移送人所有,且為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所用之物,業經被移送人供述在卷,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規定宣告沒入之。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29日
簡易庭法官梁凱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簡易庭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5月29日
書記官郭曠傑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8,000元以下罰鍰:
一、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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