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司家聲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家聲字第209號聲請人A01
A02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A03共同代理人 李慧千 法扶律師相對人A06上列聲請人間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A06應向本院繳納之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仟元,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十年者,以十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定有明文。又按,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關於非訟事件標的金額或價額之計算及費用之徵收,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費用有關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9條亦規定甚明。
二、經查:㈠本件聲請人聲請給付扶養費等事件,前經聲請訴訟救助,由
本院以112年度家救字第77號裁定裁准訴訟救助,准予暫免繳納訴訟費用;嗣上開事件經本院以112年度家親聲字第208號裁定主文第三項諭知「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且確定在案,有前揭裁定附卷可佐,是本院自應依職權裁定確定程序費用額。
㈡關於①聲請人A01、A02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為因財產權關係為
聲請之非訟事件,聲請人二人分別係民國(下同)105年7月8日、000年0月00日出生,請求相對人應自112年4月1日起至其等分別成年之日止,按月給付新臺幣(下同)6,500元,則標的金額為1,560,000元(計算式:6,500元×2人×12個月×10年=1,560,000元),應徵收聲請程序費用為2,000元;另②聲請人A03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請求代墊扶養費656,500元,應徵收聲請程序費用為1,000元;則聲請人等暫免繳納之聲請程序費用合計為3,000元(計算式:2,000+1,000=3,000),爰確定訴訟費用額如主文所示。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吳玲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