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簡更一字第2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簡更一字第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就業服務法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5年度簡更一字第2號原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代表人 蔡名曜 訴訟代理人 蔡炎暾 被告基隆市政府代表人 林右昌 訴訟代理人 江明海 上列當事人間因就業服務法事件涉訟,前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月20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20日
書記官洪福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