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6年度岡補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岡補字第25號
原   告 高雄縣燕巢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與被告甲○○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3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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