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岡補字第25號
原 告 高雄縣燕巢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與被告甲○○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3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