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06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30645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張瓊文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利息起算日自110年8月7日起算之依據為何?(因聲請
狀事實理由欄所載計算期日係自發卡日至111年10月10日止)。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10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