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0年度潮補字第316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補字第316號
原   告  星展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訴訟代理人 林良一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彥 名發
  支付命令(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6571號),惟被告林彥
  名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6,07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1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
  應補繳61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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