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繼字第2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繼字第2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繼字第2244號抗告人即聲請人 柳思巍 相對人即被繼承人 柳思捷 (亡)上列當事人間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抗告人即聲請人柳思巍對於本院民國108年1月4日所為裁定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前段、第2項前段、家事事件法第51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即被繼承人柳思捷於民國96年5月21日死亡繼承開始,其全體繼承人均業已拋棄繼承,抗告人即聲請人柳思巍已非繼承人,原裁定法院命補正事項包括被繼承人現存之全部遺產為何、繼承人有無遺債、債權人姓名及債務金額為何等事項,均屬個人資料範圍,一般利害關係人尚難取得,原裁定法院要求10日內補正,顯屬過苛,尚非合理期間,其於逾期補正期間即逕駁回聲請,顯係不當限制訴訟上權益,而未妥適考量個案之差異,請庭上考量上情,為適法之裁定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柳思巍向本院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惟僅提出被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家事法庭函及遺產稅逾核課期間案件證明書等件正影本,而未釋明其與被繼承人間之利害關係為何,暨被繼承人之全部遺產、遺債為何,是本院於107年12月7日以 桃院祥家悟 107年度司繼字第2244號函請聲請人於文到10日內補正上揭事項,該通知於107年12月11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聲請人逾期並未補正,而本院於108年1月4日始駁回本件聲請,即無違誤,嗣駁回裁定於108年1月16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方於次日始補正應補正事項,並同時提出抗告等情,有家事陳報狀及家事抗告狀在卷可按,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難認為有理由;惟聲請人曾以另案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並經本院以107年度司繼字第1762號裁定駁回確定,現復提起本件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事件,又經本院以逾期未補正為由駁回在案,本院考量若本件送交抗告程序由合議庭續行審理,徒增司法資源浪費,以及當事人之時間、勞費損耗,並使被繼承人之債權債務關係懸而未決,遂由本院撤銷原裁定,並由本件續行選任遺產管理人程序,依法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8年3月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謝泓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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