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3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段孝宗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10年度聲沒字第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肆包(含袋驗前淨重貳點捌柒零肆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段孝宗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273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該案查扣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4包(含袋淨重2.8704公克),經送檢驗,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段孝宗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273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㈡而該案查扣之甲基安非他命4包(含袋驗前淨重2.8704公克
),經鑑驗結果,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藥物檢驗報告1紙附卷可憑,足徵上開扣案物確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自屬違禁物無訛。㈡又因上開扣案之包裝袋內所殘留微量之甲基安非他命,因無
法完全與該包裝袋析離,自應一體視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依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併諭知沒收銷燬。故,聲請人據此聲請宣告單獨沒收銷燬,核與前揭規定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1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蔡政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慈萱中華民國110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