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家聲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家聲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聲字第162號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代理人 葉子欣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101年度繼字第1804號陳報遺產清冊事件卷內文書。
理由聲請人主張其為本院101年度繼字第1804號陳報遺產清冊事件之被繼承人 蔡國珍 之債權人,為瞭解被繼承人死亡時之遺產情況以保障債權,爰依法聲請閱覽相關卷宗等語,業據其提出本院家事法庭函影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債權憑證影本、戶籍謄本影本為憑,足認聲請人已盡釋明與前揭事件之法律上利害關係,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魏小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6月13日
書記官周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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