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交字第315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交字第31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交字第315號原告 王紀羱 訴訟代理人 張世炎 律師被告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代表人 張丞邦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行政訴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第236條、第186條,於交通裁決事件亦準用之。
二、經查,本院前以「本件於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858號非駕業務致死案件之偵查終結及刑事訴訟判決確定或終結前」,足以影響本件行政訴訟之裁判為由,於民國10
9年2月27日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在案。上揭刑事偵查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嗣於本院110年2月25日刑事庭審理中,原告與訴外人 許朗月 (即死者母親)達成和解,並經本院110年度審交簡字第24號簡易刑事判決:「王紀羱(即原告)犯過失致死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確定結絡在案,業經本院職權調閱上開偵查及刑事案件等卷宗,核閱無誤。故堪認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爰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黃漢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6日
書記官蕭竣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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